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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肖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肖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157号原告:赵某某,男,现住河口区。被告:肖某某,男,现在山东省潍北。委托代理人:王育奇,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现在山东省潍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肖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徐秀红审 判 员  刘晓蕊代理审判员  王洪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宝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