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字第13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国志与齐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志,齐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字第1358-2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志,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齐立华,女,汉族,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齐晏民初字第8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齐立华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齐立华的银行存款9300元。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