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中刑执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孙军华贪污罪,孙军华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岳中刑执字第1769号罪犯孙军华,男,1961年5月21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汉族,中专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十二监区服刑。本院于2011年3月4日作出(2010)岳中刑二终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军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0000元;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0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3年8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孙军华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孙军华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孙军华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孙军华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予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军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贺冀平审 判 员 周四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