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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3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赵菊与蒋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菊,蒋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741号原告:赵菊。被告:蒋敏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菊与被告蒋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楼 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