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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盱民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盱民初字第1747号原告耿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耿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云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卓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