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盱民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盱民初字第1747号原告耿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耿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云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卓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