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28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孙国帅与周彭勃、李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帅,周彭勃,李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807��原告:孙国帅。被告:周彭勃。第三人:李文。原告孙国帅与被告周彭勃、第三人李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国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国帅承担。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