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民二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梁爱军与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爱军,张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陇民二初字第308号原告梁爱军,男,汉族,1976年8月24日生。被告张斌,男,汉族,1962年12月13日生。原告梁爱军诉被告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梁爱军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斌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梁爱军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爱军撤回对被告张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延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莉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