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陇民二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梁爱军与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爱军,张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陇民二初字第308号原告梁爱军,男,汉族,1976年8月24日生。被告张斌,男,汉族,1962年12月13日生。原告梁爱军诉被告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梁爱军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斌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梁爱军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爱军撤回对被告张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延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莉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