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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勇与刘霞、王德刚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勇,刘霞,王德刚,山东旺德富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167号申请执行人黄勇。被执行人刘霞。被执行人王德刚。被执行人山东旺德富牧业有限公司。黄勇申请执行刘霞、王德刚、山东旺德富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勇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34942.5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霞、王德刚、山东旺德富牧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勇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霞、王德刚、山东旺德富牧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执字第116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刘霞、王德刚、山东旺德富牧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王建勋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