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米民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刘建伟与魏新渊、杨峰、杨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伟,魏新渊,杨峰,杨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米民初字第00539号原告刘建伟,男。委托代理人张波,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新渊,男。被告杨峰,男。被告杨小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伟与被告魏新渊、杨峰、杨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70元,减半收取7035元,由原告刘建伟承担。审判员 杜成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斌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