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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法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罗庚才与曾爱国、高利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庚才,曾爱国,高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法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罗庚才,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宜章县。被执行人曾爱国,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宜章县。被执行人高利华,女,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曾爱国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宜民一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曾爱国、高利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8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曾爱国、高利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爱国、高利华的银行存款9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金昌审 判 员  王 君代理审判员  陈春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正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