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贾家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王庆梅与王业胜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家民初字第642号原告王某甲,女,1972年7月16日生,汉族。被告王某乙,男,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玉梅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向原被告寄送相关诉讼法律文书及开庭传票,定于2013年11月6日9:30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10月17日亲自签收,但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拨打原告王某甲在地址确认书上留的电话1825218××××,该电话已停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原告王某甲撤诉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玉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