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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廊安民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储志强与杜传德、廊坊市华琪矿渣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志强,杜传德,廊坊市华琪矿渣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廊安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储志强,男,196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杜传德,男,1971年2月5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廊坊市华琪矿渣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储志强诉被告杜传德、廊坊市华琪矿渣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储志强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储志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1元由原告承担。代审判员  彭德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