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11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吴兵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兵,王善兵,沈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1164-1号申请执行人吴兵。被执行人王善兵。被执行人沈光梅,系王善兵之妻。申请执行人吴兵与被执行人王善兵、沈光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一终字第01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沈光梅在银行有开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光梅在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192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斌审 判 员 陶稚果代理审判员 王泽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纪明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