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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11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吴兵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兵,王善兵,沈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1164-1号申请执行人吴兵。被执行人王善兵。被执行人沈光梅,系王善兵之妻。申请执行人吴兵与被执行人王善兵、沈光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一终字第01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沈光梅在银行有开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光梅在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192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斌审 判 员  陶稚果代理审判员  王泽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纪明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