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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执恢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腾达基础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建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腾达基础工程公司,李建华,佟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恢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腾达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法定代表人:李井波。被执行人:李建华,男,1951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佟刚,其他不详。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腾达基础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建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建华工资账户,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2)吉丰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民审 判 员  赵文明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