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复民初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桂香诉被告王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香,王海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复民初字第1704号原告李桂香。被告王海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香诉被告王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香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桂香负担。审判员  申素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