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复民初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桂香诉被告王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香,王海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复民初字第1704号原告李桂香。被告王海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香诉被告王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香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桂香负担。审判员 申素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