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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执字第002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玉宏与姚光保、芜湖市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00209-2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宏,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姚光保,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芜湖市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姚光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宏与被执行人姚光保、芜湖市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2600000元,已执行50308.52元,尚有2549691.48元未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13)三民一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宗正代理审判员  戴 斌代理审判员  郑欢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祖 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