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城商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程繁梅与王情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繁梅,王情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诸城商初字第285号原告程繁梅。委托代理人徐慧。被告王情庆。原告程繁梅与被告王情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洪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繁梅委托代理人徐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情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月19日,被告从原告处购得烧烤礼品盒40盒,2011年1月21日购得30盒,共计货款9800元,该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付原告货款9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情庆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个体户,出售烧烤礼品盒,2011年1月19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礼品盒40箱,并为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证明拉3公斤礼品盒.40箱×140王情庆元月19日。2011年1月21日,被告再次从原告处购买礼品盒30盒,并为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证明今拉礼品盒30盒×140王情庆2011年元月21日。后被告一直未偿付货款,为此,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礼品盒,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将货物交付被告后,被告应按约支付相应价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货款98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在开庭审理时,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情庆偿付原告程繁梅货款9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情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洪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振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