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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孙荣叶与谢桂枝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荣叶,谢桂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孙荣叶被执行人谢桂枝判决书,于201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桂枝有现居住登记在其爱人程德忠名下的位于山阳区焦东南路二号院轮胎厂家属院31号楼505号的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程德中位于山阳区焦东南路二号院轮胎厂家属院31号楼505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马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志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