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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望民一初字第008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会元与吴礼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望民一初字第00830号原告:刘会元,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望江县。委托代理人:金等来,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礼和,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胡虎才,枞阳县麒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枞阳支公司),机构代码证号:85395047-0。负责人:凌玉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丁琪,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会元诉被告吴礼和、人民财保枞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会元及其委托代理人金等来、被告吴礼和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虎才、被告人民财保枞阳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丁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会元诉称:2013年6月19日12时许,被告吴礼和驾驶皖08219**号变型拖拉机在望江县高士镇焦赛村胡雨华住所院内倒车时不慎碰撞到我,致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导致我受伤,随即我被送往望江县金堤卫生院抢救治疗,后转至安庆市立医院治疗,现已出院。该事故后经望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吴礼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无责任。经查该肇事车辆属第一被告所有,且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性。事后,各方虽协商多次,但一直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状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我各项损失共计111481.28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刘会元针对其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吴礼和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及住址情况。3、被告吴礼和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吴礼和具备驾驶、行驶条件。4、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原告在事故中受伤的事实。5、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保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肇事车辆投保的情况。6、安庆市立医院门诊病历一份、诊断证明书三份、出院记录一份、住院发票一份、收款收据(№6677122)一份、门诊发票四份及购药收据一份、用药清单一份。证明原告伤情及住院治疗情况;误工、护理、营养及所花费用等情况。7、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8、鉴定费发票一份。证明鉴定费情况。被告吴礼和辩称: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各项赔偿标准过高;我已投保,各项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负担;垫付28000元请求一并处理。被告吴礼和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交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身份情况。2、收条复印件二份。证明垫付费用情况。被告人民财保枞阳支公司辩称:事故事实、事故车辆投保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未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赔偿标准过高;我公司已经垫付抢救费用10000元。被告人民财保枞阳支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交了下列证据:1、抢救费用支付清单一份。证明已先行垫付抢救费用10000元;2、保险条款一份。证明不计免赔率为20%。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吴礼和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证据1、2、3、4、5、8无异议;证据6建休时间相互冲突,只能计算至定残前一天,住院发票及门诊发票予以认可,至于大药房发票及收款收据不予认可,根据出院记录来看,第二个十级伤残依据不足;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但对第二个十级伤残有异议。被告人民财保枞阳支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同被告吴礼和。原告对被告吴礼和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被告人民财保枞阳支公司对被告吴礼和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被告人民财保枞阳支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被告吴礼和对被告人民财保枞阳支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不计免赔率建议为10%。根据各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举证、质证意见以及法院对有关证据的核实,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6月19日12时许,被告吴礼和驾驶皖08219**号变型拖拉机在望江县高士镇焦赛村胡雨华住所院内倒车时不慎碰撞到原告,事故导致原告受伤,随即原告被送往望江县金堤卫生院抢救治疗,后转至安庆市立医院治疗,经诊断:左侧肋骨骨折、左侧液气胸、左肺挫伤;出院医嘱:加强营养、自出院起一个月复查胸部ct等。被告人民财保枞阳支公司先行垫付抢救费用10000元。该事故后经望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吴礼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吴礼和无责任。原告伤情经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鉴定:事故致4肋以上骨折,属十级伤残;致胸膜粘连,属十级伤残。事故车辆皖08219**号变型拖拉机已在被告人民财保枞阳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免赔率为20%的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根据望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吴礼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事故车辆已在被告人民财保枞阳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免赔率为20%的三责险,故各项损失可由被告人民财保枞阳支公司直接予以赔付,商业三责险免赔率20%部分由被告吴礼和负担。被告吴礼和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8000元,本案予以一并处理。经核定,原告的各项损失额及计算方法:医疗费61130.85元、误工费6197.40元【62.60元/天×(住院24天+建休75天)】、护理费2340元【97.50元/天×住院24天】、营养费10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20元/天×住院24天)、精神抚慰金7000元、交通费酌情720元、残疾赔偿金17186.40元(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7161元×20年×12%)、鉴定费1100元,合计97234.6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民财保枞阳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中赔偿原告损失46103.8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误工费6197.40元+护理费2340元+营养费10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精神抚慰金7000元+交通费酌情720元+残疾赔偿金17186.40元+鉴定费1100元)、在第三者商业险中赔偿原告损失40904.68元【(医疗费61130.85元-强制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80%】,合计87008.48元,扣除已支付的救治费用10000元,需赔付77008.48元;二、被告吴礼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损失10226.17元;三、原告在获得上述赔款后,返还被告吴礼和垫付医疗费28000元;综上二、三项,原告在获得上述赔款后,返还被告吴礼和垫付医疗费17773.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吴礼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应异代理审判员  姚 敏人民陪审员  聂金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万熊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