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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017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彭四放与黄世财、李春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四放,黄世财,李春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1703号原告:彭四放,男,195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金胜,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世财,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春梅,女,成年,汉族,系被告黄世财之妻。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盛元林,宁国市甲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四放与被告黄世财、李春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四放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四放以另行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四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彭四放负担。审判员  赵鸿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