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25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孙同英与丁成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同英,丁成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575号原告:孙同英,女,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存款。被告:丁成海,男,1971年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同英诉被告丁成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同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孙同英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