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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倴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汪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汪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倴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王某,女,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立彬,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在服刑。委托代理人张作芳,滦南县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与被告汪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田雨兴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任作新、代理审判员姚振宇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取名汪某某。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4月22日经滦南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男孩汪某某归被告抚养。但被告因盗窃被判处八年有期徒刑,现正在服刑,为了孩子的健XX长,原告也有能力抚养孩子,故起诉要求依法变更孩子抚养权由原告抚养。被告汪某辩称,不同意原告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原告也没有抚养条件和能力。现在孩子跟随其祖母一起生活已很长时间,已经适应了现在的生长环境,如果变更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生长,所以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5月9日育有一男孩汪某某。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4月22日经滦南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男孩汪某某随被告一起生活。2011年1月26日被告汪某因盗窃被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以(2011)倴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判处汪某有期徒刑八年,即自2010年9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现在冀东分局第七监狱服刑。被告入狱后汪某某随被告母亲一起生活至今。案件审理过程中冀东分局第七监狱及滦南县程庄镇东胡家坡村民委员会向法庭提供建议书,建议孩子由被告汪某母亲抚养,但原告王某表示坚持要求孩子由其抚养。上述事实,有原告代理人及被告陈述、(2010)倴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调解书一份、(2011)倴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一份、冀东分局第七监狱建议书一份、滦南县程庄镇东胡家坡村民委员会建议书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虽原、被告离婚时协议婚生男孩汪某某随被告共同生活,但被告现正在监狱服刑期间,不能对孩子抚养和教育,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孩子随原告一起生活为宜。虽然现孩子随其祖母一起生活,但原告坚持要求抚养孩子,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已明确表示抚养费不要求被告负担,故抚养费由原告自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婚生男孩汪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随原告王某一起生活。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雨兴审 判 员  任作新代理审判员  姚振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慧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