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谢民一初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赵德强与被告杨从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强,杨从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谢民一初字第00895号原告:赵德强,男,汉族,寿县人,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尹建中,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从云,男,汉族,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强与被告杨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德强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德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强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柏玮玮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