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法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宝泉、刘书晶等五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宝泉、刘书晶等五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法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宝泉、刘书晶等五人本院在执行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宝泉、刘书晶等五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武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新审判员 孙双栋审判员 王 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志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