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初字第04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行乡企城支行与被告张某、白某、谢某、白某、刘某、王某、白某某、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行乡企城支行,张某,白某,谢某,刘某,王某,白某某,谢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初字第04762号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行乡企城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张某。被告白某。被告谢某。被告白某。被告刘某。被告王某。被告白某某。被告谢某某。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行乡企城支行与被告张某、白某、谢某、白某、刘某、王某、白某某、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葛美云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行乡企城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行乡企城支行撤回对被告张某、白某、谢某、白某、刘某、王某、白某某、谢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行乡企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葛美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