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州法执字第0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段光明、王胜琴与段俊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法执字第00017-2号申请执行人段光明。申请执行人王胜琴。被执行人段俊杰。关于段光明、王胜琴与段俊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2013)鄂襄州刑初字第000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段俊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治位审判员 许华兵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乔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