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3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秦渭与张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渭,张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民初字第3280号原告秦渭,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被告张迪,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文胜,北京市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渭与被告张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越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韩玉海、艾亚军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渭与被告张迪及张迪的委托代理人贾文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秦渭诉称:2011年6月,秦渭通过朋友认识张迪,并商讨进口意大利红酒。2011年7月至12月,秦渭进口了一个货柜红酒,2011年12月30日,张迪协助秦渭将红酒搬入北京市昌平区定福皇庄村东8号院仓库,入库后,张迪提出先取50箱酒送给某部队品尝,并保证将全部红酒售完,如果该货柜的酒不能全部卖出,就把这50箱酒的钱给秦渭。后张迪实际取走47箱红酒,但张迪至今未支付货款,故秦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迪支付秦渭47箱红酒的货款23688元。被告张迪辩称:首先,张迪确实从秦渭处拿酒给他人品尝,但当时只拿走了三到五箱酒,而不是秦渭说的47箱酒。其次,张迪从秦渭处拿酒是为了帮助秦渭销售红酒,这是一种代销行为,秦渭与张迪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日,甲方秦渭与乙方北京明纳红酒公共保税仓库有限公司签订《进口代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口意大利葡萄酒。北京明纳红酒公共保税仓库有限公司共代理秦渭进口意大利葡萄酒1819箱,每箱6瓶,秦渭共支付货款228183元、银行手续费400元、税款110212元、代理费1825元、通关费用7000元,共计347620元。秦渭将红酒进口后,张迪承诺帮助秦渭销售红酒,并从秦渭处取走部分红酒供他人品尝、做推销之用。纠纷发生后,张迪与秦渭多次通过电子邮件进行沟通,在邮件中,张迪称:“另外,作为之前的合作伙伴,这个这40箱酒我只能给你成本,不必解释”。秦渭于2013年1月9日向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史各庄派出所反映张迪诈骗秦渭47箱红酒的情况,在询问中,秦渭称张迪共取走红酒47箱,每箱6瓶,每瓶红酒的成本价为42元。同日,张迪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在询问中,张迪承认从秦渭处取走六、七箱红酒,每瓶红酒大约25元,之后张迪帮助秦渭销售80箱左右红酒,利润共计2万元左右,因为没有达到预计的销售量,所以秦渭向张迪索要当初用来品尝的六、七箱红酒的货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进口代理服务协议》、电子邮件、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史各庄派出所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迪从秦渭处取走的红酒的数量及单价。对于红酒的数量,张迪在发给秦渭的电子邮件中称“这个这40箱酒我只能给你成本,不必解释”,秦渭主张数量为47箱,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按照张迪在电子邮件中的自认认定张迪从秦渭处取走的红酒的数量为40箱。对于红酒的单价,张迪主张成本价为25元每瓶,秦渭主张62元每瓶,根据秦渭与北京明纳红酒公共保税仓库有限公司签订的《进口代理服务协议》,秦渭进口1819箱红酒共支付347620元,按此计算,每箱红酒的单价为191.1元。红酒进口后,秦渭另支付了仓储及运输费用,对于该40箱红酒的仓储及运输费用,张迪应当承担,但对于仓储及运输费用的具体金额,秦渭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无法支持,秦渭可就该费用向张迪另行主张。据此,张迪应当支付秦渭40箱红酒的货款7644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秦渭货款七千六百四十四元;二、驳回原告秦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百九十二元,原告秦渭负担二百六十六元,已交纳;被告张迪负担一百二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1-080101011842217,户名:农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营业部代收法院诉讼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越人民陪审员 韩玉海人民陪审员 艾亚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筠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