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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盐民终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黄伟平与东台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伟平,东台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民终字第16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伟平,居民。委托代理人吴又权,男,1963年10月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台市人民医院,住所地东台市康复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邵柏,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徐刚。委托代理人窦保平,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伟平因与被上诉人东台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01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审理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台市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013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东台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洪全审 判 员  俞静云代理审判员  郑 治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