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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铁民二终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樊长龙诉昌图县朝阳镇马家店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长龙,昌图县朝阳镇马家店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铁民二终字第001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樊长龙。委托代理人:孟日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图县朝阳镇马家店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门彦和。上诉人樊长龙与被上诉人昌图县朝阳镇马家店村民委员会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00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民二庭副庭长魏庆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周新蕊主审,代理审判员李小莹参加评议,于2013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樊长龙及其代理人孟日光,被上诉人昌图县朝阳镇马家店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门彦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存在以下问题:1、昌图县朝阳镇马家店村民委员会主张本案争议的土地为机动地,其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2、原判决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中长期机动地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确认合同无效是否适当,该办法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昌图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009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昌图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樊长龙。审 判 长  魏庆华代理审判员  李小莹代理审判员  周新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