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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高宏雄与李海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宏雄,李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1085号申请执行人高宏雄,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李海军,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高宏雄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9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李海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李海军与申请执行人高宏雄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海军于2013年11月20日支付申请人购车款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9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