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高宏雄与李海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宏雄,李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1085号申请执行人高宏雄,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李海军,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高宏雄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9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李海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李海军与申请执行人高宏雄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海军于2013年11月20日支付申请人购车款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9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