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二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刘建立与武会朋、闫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立,武会朋,闫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1522号原告刘建立。被告武会朋。被告闫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立与被告武会朋、闫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建立负担。审 判 长 冯香暖审 判 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王胡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安 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