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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二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刘建立与武会朋、闫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立,武会朋,闫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1522号原告刘建立。被告武会朋。被告闫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立与被告武会朋、闫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建立负担。审 判 长  冯香暖审 判 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王胡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安 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