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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民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洪某甲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甲,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民初字第1300号原告:洪某甲,农民。法定代理人:洪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葛秋芬,天台县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甲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甲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某甲以被告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洪某甲负担。审 判 员 周激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何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