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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靖园商初字第0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江苏霖隆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正祥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王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经知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霖隆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正祥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王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靖园商初字第0192号原告江苏霖隆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钱春华。委托代理人李和娣。被告江苏正祥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翔。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霖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正祥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王翔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霖隆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海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阳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