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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民初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曹永娟与叶俊、龙昊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娟,叶俊,龙昊,龙自友,陈秋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民初字第1644号原告曹永娟。被告叶俊,现押金华市看守所。被告龙昊,现押金华市看守所。被告龙自友。被告陈秋仙。原告曹永娟诉被告叶俊、龙昊、龙自友、陈秋仙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陆海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斐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