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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刑二终字第00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孙卫军,郭卫东盗窃、抢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郭某;孙某;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二终字第0089号原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原审被告人孙某。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原审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宿城刑初字第058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二千元;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责令被告人郭某、孙某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郭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郭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原审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各被告人定罪、量刑均正确。上诉人郭某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某撤回上诉。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3)宿城刑初字第058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海峰审 判 员  罗红兵代理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波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