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恒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龙王沟风景区办事处魏家岗村民委员会林地承包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恒,南阳市卧龙区龙王沟风景区办事处魏家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179号原告:王明恒,男。委托代理人:魏武、XX光,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阳市卧龙区龙王沟风景区办事处魏家岗村民委员会。诉讼代表人:李金全,任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杨长坤,卧龙区安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明恒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龙王沟风景区办事处魏家岗村民委员会(下简称魏家岗村委)林地承包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1日、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明恒及委托代理人魏武、XX光、被告魏家岗村委诉讼代表人李金全及委托代理人杨长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寻找其他救济途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明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150元。审 判 长 戴瑞熠审 判 员 马宇航人民陪审员 李微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鲁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