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日民一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邯郸机电安装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邯郸机电安装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民一初字第31号原告: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开州路7号。法定代表人:刘靖东,董事长。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邯郸机电安装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岭南路23号。法定代表人:张岭,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邯郸机电安装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369元,减半收取27684.5元,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邯郸机电安装分公司自愿负担,本院予以准许。审 判 长  卜雪雁代理审判员  王林林代理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小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