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鑫广运电子有限公司、刘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肥鑫广运电子有限公司,刘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701号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结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毅,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宫国良,男,系该司员工。被告合肥鑫广运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庆。被告刘庆,男,回族。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毅、宫国良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14日,原告与被告合肥鑫广运电子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原告合同号:HF121114A/12152),约定被告合肥鑫广运电子有限公司向原告采购网络设备,合同总金额97440元,被告合肥鑫广运电子有限公司必须在货到后60天内付清合同全款,并约定被告合肥鑫广运电子有限公司未能按期支付货款的,应每日按未能履行部分的0.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刘庆向原告出具《担保函》,自愿为被告合肥鑫广运电子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全部货物在2012年11月30前已交付被告合肥鑫广运电子有限公司,但被告合肥鑫广运电子有限公司到期后拒不支付货款。请求判令:1、被告合肥鑫广运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97440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合同约定未能履行部分每日0.3%,原告自愿调整为每日0.1%,以9744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30日暂计至2013年3月30日的违约金为5846元),货款本金及违约金合计103286元;2、被告刘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两被告未答辩,庭审时缺席。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4日,原告与被告合肥鑫广运电子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原告合同号:HF121114A/12152)约定“被告合肥鑫广运电子有限公司向原告采购网络设备,合同总金额97440元,被告合肥鑫广运电子有限公司必须在货到后60天内付清合同全款,被告合肥鑫广运电子有限公司未能按期支付货款的,应每日按未能履行部分的0.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12年10月8日,被告刘庆向原告出具《担保函》“自愿为被告合肥鑫广运电子有限公司与原告2012年10月8日起至2013年10月8日之间签订的全部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至清偿原告上述合同全部债务时止”。合同约定纠纷向供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合肥鑫广运电子有限公司出具的货物签收单显示,其已于2012年11月30日收到上述合同约定的货物。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合肥鑫广运电子有限公司签了《采购合同》,双方成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原告交付了货物,被告合肥鑫广运电子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被告合肥鑫广运电子有限公司没有支付货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刘庆按照其出具的《担保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鑫广运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7440元及违约金(按照每日0.1%,从2013年1月30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应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刘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65元、保全费1036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徐学兵人民陪审员 韩吉吉人民陪审员 胡 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汇文谢寒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