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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0181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妙盛企业孵化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妙盛企业孵化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1811-10号原告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西二环1299号。法定代表人罗海波,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宋志军,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星明,男。被告湖南妙盛企业孵化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经济开发区新康路。法定代表人蒋棠。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颜喜东,男,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湘,男,系该公司职员。原告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妙盛企业孵化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640元,减半收取338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8820元,由原告湖南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江晓辉人民陪审员  银 晓人民陪审员  周 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