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三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鸿之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建秋货运有限公司公路货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鸿之升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建秋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三初字第1186号原告:沈阳鸿之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晓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大鹏,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被告:沈阳建秋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楠,职务:总经理。原告沈阳鸿之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建秋货运有限公司公路货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鸿之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沈阳鸿之升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袁 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