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38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万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万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南民初字第3886号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彭正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雨时,男,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徐万雄,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万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志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松林(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