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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刘合贵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用)(深057)468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刘合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敏,系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姚雅菊,系该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文华,系该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合贵。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Z0010xxx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对被执行人刘合贵执行罚款人民币3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3年3月29日送达深交罚决字第Z0010xxx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被执行人刘合贵。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2日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且没有提供逾期申请的正当理由,故对该申请,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Z0010xxx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小妮审判员  王惠奕审判员  王成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素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