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商外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浙XX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郭以正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郭以正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外初字第183号原告:浙XX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涛。被告:郭以正。原告浙XX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以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浙XX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XX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沈 斐代理审判员 XX力人民陪审员 李 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季三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