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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宛龙靳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中迈(郑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南阳市恒利电磁屏蔽设备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镇平县宏业防盗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中迈(郑州)建设有限公司,南阳市恒利电磁屏蔽设备有限公司,镇平县宏业防盗门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宛龙靳民初字第95号原告(反诉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中迈(郑州)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南阳市恒利电磁屏蔽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镇平县宏业防盗门有限公司。原告(反诉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中迈(郑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南阳市恒利电磁屏蔽设备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镇平县宏业防盗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被告自愿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及被告自愿撤回反诉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中迈(郑州)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南阳市恒利电磁屏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原告缴纳诉讼费1990元,减半计款995元由原告负担,被告缴纳反诉费825元,减半计款412元由被告承担。审判长  李廷峰审判员  卢成玺审判员  马俊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