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乳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李淑香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乳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李淑香。被执行人于永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1)乳城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1日以(2012)乳执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于永升的乳房权证字第2008184**号房产,并向被执行人于永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5月26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于永升所有的位于乳山市金岭阳光住宅小区34-1-401室房产(房产证号:乳房权证市区字第2008184**号、土地证号:乳国用(2008)第223**号)进行评估,并依法委托威海明泽拍卖有限公司进行了两次拍卖。最终由申请执行人李淑香以214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于永升所有的位于乳山市金岭阳光住宅小区34-1-401室房产(房产证号:乳房权证市区字第××号、土地证号:乳国用(2008)第**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它权利归买受人李淑香所有,34-1-401室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淑香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李淑香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哲审判员 高胜万审判员 牟旭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