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8-12-26
案件名称
杨子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黎玉英;杨子希;杨文杰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平民初字第848号 原告:杨子希,男,1934年2月7日生,广西平乐县人,居民,住平乐县。 原告:黎玉英,女,1930年4月25日生,广西平乐县人,居民,住平乐县。 委托代理人莫绍群,平乐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文杰,男,1963年8月11日生,广西平乐县人,居民,住平乐县。 委托代理人肖立峰,男,1962年9月12日生,广西平乐县人,居民,住平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子希、黎玉英诉被告杨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子希、黎玉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子希、黎玉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60元,减半收取5,2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顺勇 代理审判员 蒋思思 代理审判员 贾亚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桂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