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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蒋露与吴海水、王松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露,吴海水,王松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2292号原告蒋露,女,1996年1月1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蒋希亮,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和平,鹤壁市淇滨区大赉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提起诉讼,代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代与和解、承认及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代为提起反诉、撤诉、接收赔付款,代选鉴定机构等。被告吴海水,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被告王松海,男,1973年9月7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露与被告吴海水��王松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露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蒋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蒋露负担。审判员  郝付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窦立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