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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民初字第29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小丹与周保荣、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小丹,周保荣,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民初字第2903号原告:余小丹。被告:周保荣。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小丹与被告周保荣、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俞成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阮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