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安陆行非审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安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安陆市天泽琉璃瓦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1)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安陆市天泽琉璃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安陆行非审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地安陆市德安北路163号。法定代表人陆文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安陆市天泽琉璃瓦有限公司,所在地安陆市雷公镇九峰村。法定代表人彦小花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安陆市天泽琉璃瓦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安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工商处字(2013)第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安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2011年5月30日,安陆市天泽琉璃瓦有限公司向安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由公司股东彦小花将持有公司30%股份转让给另一股东彦志高,在向安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股东会决议”中,股东王斌、张良军签字不是本人签字。安陆市天泽琉璃瓦有限公司在公司另两名股东王斌、张良军不知情的情况下假冒王斌、张良军的签字,作出同意彦小花转让30%股权及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决定,取得了公司变更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安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安陆市天泽琉璃瓦有限公司作出工商处字(2013)第132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安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4月11日向安陆市天泽琉璃瓦有限公司送达了该处罚决定,安陆市天泽琉璃瓦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因此,安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工商处字(2013)第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安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工商处字(2013)第132号行政处罚决定。审 判 长 朱亚平审 判 员 赵宗文人民陪审员 张明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军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