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一初字第01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宋声云与齐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声云,齐根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01248号原告:宋声云,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委托代理人檀盛林,东至县昭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根生,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声云与被告齐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声云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智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智平 来源:百度“”